(四)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根据我区的实际,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行业人工成本核算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加。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推行,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教育,落实农民工职业卫生安全的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居住环境。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如实告知劳动安全、在劳动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及其产生的后果、防护措施、劳动待遇等事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就如何正确使用进行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规定进行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国家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安排康复治疗并且妥善安置,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上岗作业。要加强对农民工作业场所的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安全卫生制度。各地、各部门及有关机构组织劳务输出应当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农民工,要帮助他们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招录和使用女工时,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