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与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全区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从建筑领域推行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或不到位而引发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曾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单位。
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好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而出现的拖欠工资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