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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废止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16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鹤政文[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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