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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七条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判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机关。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送达

  第四十条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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