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政发[2005]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立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六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七章 处罚决定
第八章 送达
第九章 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二章 登记立案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登记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投诉,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