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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采购代理机构(除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外)需要刊登招标采购公告(含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或非招标采购公告时,必须在发布日期前1 个工作日(或以上)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样式附后)。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发布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5天;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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