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成交项目名称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质疑及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八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文件一起装订作为档案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