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二)非招标采购信息,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如非招标采购公告、非招标采购信息更正公告、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等。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中标的项目名称、数量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包括资格预审合格和不合格的供应商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八)质疑及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非招标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等;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