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发布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全面、详尽、准确,格式、发布渠道和时间要求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必须按规定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四)属于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