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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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