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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职责分工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职责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受助条件的以下人员,市救助站要做好接收救助工作:一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求助的;二是市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三是经医院治疗病情已愈的受助人员需要返回流出地的;四是对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可提供车(船)凭证让其返回。福利院负责安置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站负责查明治愈后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的流出地。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二、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职责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要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救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要通知相应救治的医院接收入院救治。
  三、市公安局职责
  市公安局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直接送往指定的医院救治。协助维护救助站内的治安秩序。
  四、市卫生局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指定专门医院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负责接入救治,传染病人由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接入救治,其他危重病人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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