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国家消防法规,配备完善古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备足消防水源,设置规范、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完善防雷设施,搞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必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常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宣传发动、自查自改、监督整改、检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时间为5月1日至5月10日)。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古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古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古建筑被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梳理掌握存在问题,并填写《广西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调查表》。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自改(时间为5月11日至5月30日)
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主动配合需治理的古建筑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清理违章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实地演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等,确保治理效果。
(三)监督整改(6月1至6月10日)。
各县区要在古建筑管理单位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由公安、旅游、宗教事务和文化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古建筑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全部整改必须于6月10日前完成。6月15日前,各城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广西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20日)。
在监督整改结束后,由市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公安消防、旅游、宗教事务和文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对辖区古建筑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认真梳理火灾隐患,对在专项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对照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严格治理,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填写验收表建档备案存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