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2004年全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2004年全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拟订的《关于2004年全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2004年全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和自治区文化厅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这次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 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做好消防工作的批示精神,以《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重点,集中治理,督促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重点是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拆除在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私搭乱盖的棚、房;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更新、改造古建筑内老化或不规范的电气线路。
  3、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古建筑内的旅游、宗教活动用火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