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要在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周密的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动员上交。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当地综治办、司法办、公安派出所及乡(镇)干部深入村(居)委会,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讲明道理,动员群众主动上交。
二是强制收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农业等部门,采取以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方式,逐乡逐村逐街逐户进行拉网式收缴。
三是破案追缴。针对群众举报线索,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专案组,认真核查,发现非法制贩、持有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的,一律依法强制收缴。收缴工作要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对重点村、队、组要进行多次清理收缴。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此项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县两级综治委牵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为:是否查清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生产源头,是否查清贩卖、销售线索和网络,是否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是否全部收缴流散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等,是否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等。9月20日前,要依据上述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和综治委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凡是不合格的,要限期一个月内再次进行整改,并发出黄牌警告。如再次验收不合格的,要在全市点名批评通报,并对该辖区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此工作负全责。在我市农村一些村民历来有造枪、持枪习惯,加上农村地区修公路、建水库等基本建设和开采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的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数量较大;一些地方虽经多次整治,但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这次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认识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对社会治安的严重危害性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工作的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抓紧抓好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专项行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