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三,各县(市)、城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10月1日至31日)
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验收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和麻痹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主体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推动贯彻落实《
消防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