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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一)7月1日至10日为准备阶段(已先期布置)
  (二)7月1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阶段
  (三)10月1日至10日为总结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关于在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5号)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经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协作,共同打击。各级公安、工商、城管、银行、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0]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的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要做好传销人员及其亲属的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加强县(市)区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重点区域要和传销人员所在的地区加强配合,联合劝返传销人员。
  (四)加强检查、指导。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将定期、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检查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报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在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情况报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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