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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日常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密监控传销组织和头目,发现苗头,及时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和责任地段,发现传销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组织或参与传销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地区和部位的监管力度,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决不能让其再形成气候。
  (二)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转型企业在我市的经营情况,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敦促转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转型企业采用传销方式推销产品和违规培训,对多次警告不予整改的转型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铲除传销窝点,严厉查处大要案件。一是开展查源头、端窝点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5申诉举报网络,积极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广辟案源。坚持在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基础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集中力量铲除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从源头上清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二是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破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要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打击,决不手软;三是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暂住证的办理和查验等工作,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知》(桂工商发[2003]114号)的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地区和部位的监管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要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政策,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尤其是通过典型案例来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大中专在校学生、下岗人员、农民等群体的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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