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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标准,督促卫生区、商业区、住宅区、集贸市场、车站等场地的开发和管理单位修建完善配套的环卫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市区设置的环卫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把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垃圾中转站、处理场,不得擅自使用或占用垃圾中转站、处理场。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新建、改建公共厕所,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卫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点要求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一)市区街道两侧和城市广场周围的公共厕所由环卫管理专业部门设置;
  (二)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由其开发单位设置;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其建设单位设置;
  (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应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之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由城市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厕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共厕所,管理者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八条 街道、广场、工业区、商业区、游览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责任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充足的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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