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八)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九)不得往河道倾倒或者排入各种废弃物;
  (十)不得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教学、科研使用的动物必须圈养,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三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包括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废弃物的容器、车辆必须密封,如有洒漏,当事人负责清理干净。家庭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袋由塑料袋逐步过渡到环保型垃圾袋。
  第三十六条 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公共场所以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及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医疗、防疫、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残土、炉渣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自行处理有困难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城区内废品收购单位应加强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栏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厌恶性气味。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卫专用车辆停放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按标准规范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配套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必须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