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立交桥、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内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由社区居委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停车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划分的卫生负责区域实行责任“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由其开发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区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因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负责清扫。
第三十条 清掏下水道、污水道的渣土,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负责清理。
第三十一条 南流江、清湾江水面和堤岸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四)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六)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