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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本市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水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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