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易地重建手续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费用减免。拆迁农户易地重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免收属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质监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费用减免。原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所有办证费用,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原拆迁房屋无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测绘费、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条 办理房屋附属设施报装费用减免。对水表、电表、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等房屋附属设施,被拆迁户拆迁前已安装水表、电表头表和已安装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的,相关业务部门只收取迁移费,不再收取初装费;拆迁前与他人共用一个水表、电表头表,或者拆迁前没有安装水表、电表头表,拆迁后申报安装头表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线网络还未到被拆迁用户回建地范围的另行计算。
二、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享受的优惠办法
第七条 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住宅被拆迁后,自行购置宅基地回建住宅的,除土地证办证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外,其它项目收费参照被拆迁农户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被拆迁户户籍迁移及子女就读的优惠办法
第八条 户籍迁移费减免。公安机关、社区管理机构对被拆迁户一律免收户籍迁移费及其他换证费,只收取户口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的证件工本费用。
第九条 暂住费减免。公安派出所对被拆迁户暂住本辖区范围内,不收取暂住费,只收取办证工本费用。
第十条 择校费减免。当地学校对被拆迁户的子女就读不得拒绝,并一律免收择校费。
四、被拆迁户办理相关费用的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凭《拆迁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五、拆迁人享受的优惠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暂行办法》、《玉林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细则》以及《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
第十二条 旧城旧村项目拆迁完毕后,就地重建工程申报准建手续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全免,其他各项报建费用(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