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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七、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和管理
  28、强化农村卫生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与执业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预防注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医疗卫生安全;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村级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29、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3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农村基层药品监管网络,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1、明确党委、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规划,保证农村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重大农村卫生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提高农民健康,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农村卫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制定促进农村卫生发展的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的规划、组织、实施、协调、督查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经济政策,落实农村卫生补助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在中、小学中开展健康教育;农业部门要做好剧毒农药和鼠药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改厕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做好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农村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工作;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在广西率先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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