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23、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及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乡、村卫生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卫生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改厕和公共卫生等。安排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和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向贫困村倾斜。
24、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各级政府按照辖区人口人均0.1-0.15元的比例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县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人员机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工资由当地财政全额划拨。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量化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乡村医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情况发放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
2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编制内防保人员的工资,县(市)区财政全额保证,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发放。县(市)区、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工作需要给予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6、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2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农村卫生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不收取政府调控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摊派和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