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继续抓好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市、县级财政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村集体经济要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缴费的及时到位,杜绝截流、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现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在农民的基本医疗上。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各县(市)区要组织实施自治区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可设立延伸机构或委托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农民数量和工作量确定,可与初保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正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2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也可以是对大病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救助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桂民发[2004]172号)执行。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从2004年起,市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