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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3、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服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自种、自采、自用国家允许的中草药。向农村推广中医药、中医药适用技术,降低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
  14、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放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学科建设、院容院貌建设和援赠医疗设备上。严格执行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下乡开展送医下乡和巡回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到村一级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农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每个县(市)区配备一辆巡回医疗服务车,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开支。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卫生支农制度要长期坚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5、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目标。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管理、卫生执法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和防保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全部转岗分流;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80%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专科学历,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16、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卫生适用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对农村乡村医生开展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对于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医学院校深造,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17、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市、县级卫生机构建立的进修教育基地要定期组织、安排县及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每5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凡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个档次。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可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筹资的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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