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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9、构建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县(市)区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加强宏观调控,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城乡民办医疗机构。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开办医疗点,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0、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防保人员按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并至少具备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村卫生所(室)受乡(镇)卫生院监管,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女村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积极推行“示范乡(镇)卫生院”、“示范乡(镇)防保所(组)”、“示范村卫生所”建设活动,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到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建设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
  11、建立与农村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必须按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整体规划与建设。
  1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深化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与工作任务、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挂钩的绩效分配工资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或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聘到乡(镇)任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原单位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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