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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围绕我市在全区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加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全市2008年前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政府(管委)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初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具体负责初保工作的实施、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管委)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不足部分可由政府(管委)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规划实施方案,努力解决我市现阶段影响农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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