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犬类禁养区范围统一开展犬类捕杀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为了贯彻落实《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8号)以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20号)精神,切实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4年5月10日止在全市犬类禁养区范围内统一开展犬类捕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犬类捕杀范围的界定
根据《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禁止养犬的通告》(玉政发[2004]6号)和玉政办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已于2004年4月1日前办理有关准养手续并进行圈(栓)养的犬类外,其余犬类均属捕杀范围。经批准同意饲养但不予圈(栓)养的犬只,也属捕杀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内的灭犬行动,成立灭犬行动指挥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卫生、公安、水产畜牧、市政、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制定灭犬行动工作方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除玉林城区外,县(市)区城区灭犬由市政管理部门牵头,农村灭犬由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分别从所在地政府、城管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工商部门、卫生执法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灭犬专业队,统一组织开展犬类捕杀行动。要建立灭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分片包干。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灭犬行动的督查和评估,定期不定期派出督查组进行跟踪督查,行动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
医疗、防疫部门要做好对灭犬专业队人员在灭犬工作中受犬伤害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疫苗的预防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