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
2、卫生部门
(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
(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及免疫注射。
3、计划部门
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4、财政部门
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7、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负责城镇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工作,捕杀野犬。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科技部门
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10、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