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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于10月29日前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1月10日前)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各级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或法纪处分。各级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各级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则将本辖区的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2月10日前)
  各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本地、本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抓好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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