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立清 副市长
谢迺堂 副市长
副组长:罗绍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李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划委主任
何际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国 市公安局局长
李伟强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苏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穆良 市监察局局长
黄桐荣 市总工会主席
梁毅生 市经委主任
何炎明 市教育局局长
杨 帆 市文化局局长
卢俊民 市卫生局局长
彭伟昌 市民政局局长
蒋 明 市商务局局长
毛廷贵 市旅游局局长
徐远洲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国枢 市工商局局长
叶伟健 市质监局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黎总海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黎总海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按照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排查、整治工作,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组织实施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10月20日前)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本行业或系统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