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2002]14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9号令)以及北海市政府《关于北海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北政发[2002]64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北海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围护墙应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否则不予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核退墙改专项基金。凡采用实心粘土砖建设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者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要把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落实到项目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技术规程和规范,做好技术释疑工作。不得降低标准采用淘汰劣质的墙材产品进行设计,否则将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主要参考因素。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变更设计文件改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无法改正的按照国务院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4年3月1日起,对市区内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征收墙改专项基金。私有房屋建设项目按北价证字第612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办理开工手续。墙改专项基金由墙改机构委托规划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财综[2002]5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