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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单位有关涉外活动(包括系统的上级部门安排的涉外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宴请,或需协调有关事宜,一律由部门或单位商市外事办公室,并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连同部门或单位报送市政府请示件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上级部门领导同志的内事活动,一般由部门、单位自行安排接待。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宴请的,由部门、单位提前一天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呈相关副秘书长阅批后报政府秘书长审批。
  九、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审核英烈和国家级、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模事迹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拟授予英雄称号、追认革命烈士人员的事迹材料,一律由民政部门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材料一律由市劳模评选委员会按有关评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部门或系统推荐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材料需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1.部门应提前一周时间将评选有关规定、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材料、情况说明以及请示件报送市政府。2.部门或系统推荐的单位、个人应在全市公示一周。3.被推荐的人员须有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4.市政府审批后报市委审定。
  十、全市性会议会务管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全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长、副市长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1.由办公室对应的秘书科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草拟会议通知,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呈政府秘书长签发。2.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3.市长、副市长召开分管部门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对应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三)副市长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县、区、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需要正职领导参加会议,应由办公室报告市长同意。
  (四)副秘书长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召开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督办会议,一般只召集与工作有关的县、区和部门分管领导与会。
  (五)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设市、县分会场的,市分会场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党委办公室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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