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办事程序暂行规定
一、文书科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办[1999]21号)文规定,确定是否接受来文,难以确定是否受理时,应及时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确定。应由市政府处理的公文,一律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子公文应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5]99号)文规定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办理的公文,一律通过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桂林市公文办理与传输软件》办理及传输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签收,收文后交由办文科办理。
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除外)或副秘书长,以免造成公文在转办中无法查找而延误办理。
县、区或部门不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公文,或通过其他途径送达要求办公室办理的公文,一旦出现公文遗失或未答复的情况由送文单位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请示件、报告件、函件公文,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
三、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公告、通告,向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其他公文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后,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须由市长签发的紧急重大公文,市长离桂林外出时,可由政府秘书长报告市长后署市长名先发文,市长回桂林后补签。
(二)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需制发公文的,由相关秘书科(室)撰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公文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领导在文件上批示同意发文的,由相关秘书科(室)撰稿,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领导交办发文的,由承办秘书科(室)拟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核稿,呈秘书长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行文,相关秘书科(室)拟稿送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任审核,呈秘书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