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行政征收方面,多数行政机关只是简单地出具一份缴款通知书,没有告知相对人征收的依据、事实等,也没有形成卷宗档案等。
4.部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现象。如用日常检查中对外发出的检查通知书代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没有依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与听证权,或应该书面形式告知的没有用书面形式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运用证据不适当,未能反映出违法事实的因果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不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没有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不规范等。
5.部分市直部门和相当部分县直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有的虽然配备了法制机构,但在作出重大的决策、制定规定性文件或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让法制机构参与或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处于被动位置。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认真总结历年来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经验,以全面实施《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为契机,依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6]9号),结合我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纲要》、《若干意见》的配套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扎实推进。
(二)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委办等部门,对我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主体确认、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等工作,真正把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岗定位,明确每个岗位的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行政部门的工作特点设置科学合理而又具体量化的质量指标,把各个行政执法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变成看得见、摸得着、可评可考的东西。为确保程序公正,各行政部门要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程序细化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环节,制订具体明确的工作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制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的操作规范,对受理或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出决定、文书制作、执行决定、案卷归档等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提出具体的操作指南。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门槛”,对进入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要严把“入口关”,符合标准才能进入。其次,要畅通“出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条件,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再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在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改变目前行政执法人员学历偏低、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