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8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3月至2004年9月,在全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稳定我市基本农田面积,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保护检查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区)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及现有综合统计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城镇村建设调整或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未经批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