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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对违反规定向非法采矿提供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物资,以及为非法采矿提供生产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对矿区外来人员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全面清理矿区外来人员,并规范矿区房屋出租和用工管理。对矿山企业、选冶企业、街道门面、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在矿区无固定工作又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要劝其返回原籍,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6、严惩各种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各地要集中力量侦破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非法采矿案件和团伙盗矿案件,依法严惩非法采矿和团伙盗矿的为首者和组织者。要在非法采矿问题严重的重点矿区举行公判大会,公开处理一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能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非法采矿现象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当前非法采矿的嚣张气焰;各职能部门要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查、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不留死角。
  (二)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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