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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3)负责审查批准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作出准予使用的决定。负责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4)负责确认整顿后达不到安全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并通知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5)负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
  (6)负责矿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消除工作。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
  1、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进行毁灭性炸封。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证要依法收缴、注销。
  2、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每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和非法动用的矿产资源量进行认定和取证。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依法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石,并给予相应处罚。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使非法开采行为变相合法化。擅自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洗、选盗采及非法采矿的矿石的选矿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4、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以及矿区生产用电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审核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物资管理事项时,要严格资质审查,严格危险物品的管理。同时,要对非法民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予以全面收缴。要从严管理矿区生产用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采矿、选矿提供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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