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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3)负责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
  (4)负责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纠正不符合发证要求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负责取缔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6)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或环保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予以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2、公安部门。
  (1)不向非法开采企业供应火工产品,对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公安部门接到责令矿山停产通知书后暂停供应爆破器材、氰化物。
  (2)负责收缴或封存被取缔关闭矿山尚未用完的火工产品、氰化物和私制使用火工产品案件。
  (3)负责侦破专项行动工作过程中火工产品、氰化物失窃案件。
  (4)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员进行治安处理。
  3、监察机关。
  (1)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专项行动工作职责情况。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机关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机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补充规定》的要求,严肃查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因工作领导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矿山企业行为的监督,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的经营资格。
  (2)负责新设立矿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5、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审查。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或未按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补办手续。
  (2)负责对废弃剧毒化学品或固体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环境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废水排放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抓好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协调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
  (2)负责监督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依照矿山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查处不符合矿山安全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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