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
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要按照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要进一步理顺市、县、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在右江区设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右江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右江区分局管理。
2.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发[2004]12号和桂政发[2004]53号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管理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每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在3名以上。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设,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行政编制无法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其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原则上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应,重新核定“三定”方案。
4.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现行的财政体制,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经依法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和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