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订协议
根据批准文件,由减船船主与船籍港所在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减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减船船主属传统渔民的,所在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居委会)须作为协议的监证单位,在协议书加盖公章。
(五)张榜公示
为了确保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签订协议的减船渔船在协议书签订后,由县区水产主管部门在当地渔港码头或村委会张榜公示。
(六)交船交证
公示无异议后,按协议要求,减船船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渔船开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缴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七)领取补助
减船船主交船交证后,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并办理船主专项补贴领取手续。减船船主和离海船民凭《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以及相关证明,到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贴费。
(八)养殖用海划拨
凡持有《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的传统渔民,由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转产渔民养殖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再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批减船工作安排
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3月初,市领导小组会同上级部门对我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减船工作安排
1、每年9月底前,一县三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地下一年度减船的初步方案报市水产局;
2、每年12月底前,市水产局上报全市下一年度减船计划;
3、每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当年的减船工作;
4、每年12月20日以前,检查验收当年的减船工作;
5、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年度减船工作总结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渔民转产转业是一项社会性强、困难多、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渔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市下辖各级地方政府在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