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筹措
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项目资金的筹措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桂渔牧发[2003]1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1、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减船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10:7:3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2、调减的渔船部分改造做人工渔礁。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按6:4的比例分担。
3、调减的渔船除人工渔礁外,其余均进行拆除、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4、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传统渔民自船主上交报废渔船之日起,按我市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乡镇政府、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传统渔民身份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5、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6、转产转业项目经费。中央下达的转产转业项目,配套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如果项目下达到县区的,由县区财政负责配套;如果项目下达到市里的,由市本级财政负责配套。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市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