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以及矿区生产用电的管理。公安部门在审核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时,要严格资质审查,对非法民爆物品全面收缴,对私造、销售爆破物品者,要依法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非法采矿现象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当前非法采矿的嚣张气焰;要对照职责进行全面分析和排查,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探、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明确重点,从严整治。我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点:一是合浦县公馆、闸口等地石灰石矿区;二是合浦县、铁山港区违法开采陶瓷粘土、高岭土行为;三是在铁路、公路沿线和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采矿的矿点;四是违法开采砖瓦粘土行为。
(四)建立矿区监控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采矿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在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整治方面的责任,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监管上的疏漏,影响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开展。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好的效果。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在重点矿区要建立矿山监控队伍,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和及时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