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拟订的《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日
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46号)精神,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防止我市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防范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和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市矿区开发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手续要依法进行清理、收缴、注销。
(二)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各县、区要对本辖区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依法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石,并给予相应处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使非法开采行为变相合法化。擅自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洗、选盗采及非法开采矿石的选矿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