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当月起改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确认,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签订合同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规定,发给安置费。如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改制单位原来的性质明确经费来源渠道。
(八)税收扶持政策
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设在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水管单位,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设施不健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1]175号),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的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