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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我市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
  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市)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折旧资金、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项目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时,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批准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前4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转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水管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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