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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我市农业水价暂时未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灌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理顺农业灌溉水费征收渠道,保证水费足额征收。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对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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