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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积极培育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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