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浦县每年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的保障金及调剂金先转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过渡账户后上缴市财政专户。
6.我市应上缴自治区的保障金及调剂金由市残联核定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执行上缴。
(三)保障金的减缓及滞纳金
1.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因企业破产或政策性亏损严重等特殊原因,需缓缴或减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缴。
2.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报送地税部门一并代收。
三、宣传和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保障金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保障金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代收保障金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应缴的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工作,纳入我市劳动监察的年检范围。对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第11号)第
十六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第8号)第
五条的规定执行处罚。
四、其他问题
(一)安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就业必须遵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第1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点为其安排适合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征收工作经费。按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规定的标准,征收工作经费由市残联核定,经市财政局批准,拨付给市地税部门。